当债权人、债务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可以向*提起诉讼,由*审查之后再进行判决,这道程序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那么,破产债权怎么确认诉讼呢?大连破产清算律师在下文为您解答!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性质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日本着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 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因为,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申报规定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要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就必须首先进行债权申报。针对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法定期限。《企业破产法》*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较短不得少于三十日,较长不得**过三个月。对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可能会认为申报人的申报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申报人对管理人的不予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诉讼。对于此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当没有争议,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以上就是大连破产清算律师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破产债权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