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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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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债务纠纷律师_借条被毁复印件能当证据吗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8-09-27
  • 阅读量:180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 套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朱剪炉街道  
  • 关键词:沈阳债务纠纷律师

    沈阳债务纠纷律师_借条被毁复印件能当证据吗详细内容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与工作中,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一个有力证据,但借条的保存可能不会那么*,比如借条可能一不小心被撕毁或者遗失。那么,如果借条被撕毁,复印件是否能够作为定案证据呢?如果您对此感到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由沈阳债务纠纷律师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案情简介:借条被撕毁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杨某向吴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向吴某借款贰万圆整(20000元),2016年12月底归还。2017年2月,由于杨某到期未偿还借款,吴某持借条到杨某家讨要,期间发生冲突,杨某将借条抢回并当场撕毁。后吴某向*起诉,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以及与自己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
      *判决: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认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②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理由,即由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③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
      律师说法: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据规定》*六十七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较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吴某借条原件被杨某撕毁,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待补强证据,需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吴某提供了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吴某是亲属关系,两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也属于待补强证据,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基于以上原因,吴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就是沈阳债务纠纷律师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在上面的案件中,没有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复印件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的,但在实际情况中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如果您对此依旧感到困惑,或者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您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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