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的保护是必要的,正因为着作权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的,才能促进作者更好的创作,创作出更多优秀的文化作品。才能使更多人投身于文化建设的事业中。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下面施宏律师沈阳知识产权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着作权法执行条例。 一、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着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着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着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着作权法采用**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着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三、着作权法执行条例 着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着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着作权法*二条*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着作权自**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着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以上就是施宏律师沈阳知识产权律师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着作权法执行条例的相关内容。着作权是对作者的作品进行保护。优秀的着作是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的。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提高人的思想境界。所以才要对优秀的着作进行保护。 咨询热线400-109-1349、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微信公众号咨询。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为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楼 卓政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公司并购、资本市场、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海商*、银行与金融、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公司合规与治理、劳动法、能源与矿产资源、行政诉讼、保险法、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海外投资、财富规划与传承、业务创新、民事诉讼与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