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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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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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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分享侵犯着作权有什么危害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8-11-15
  • 阅读量:196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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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朱剪炉街道  
  • 关键词: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

    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分享侵犯着作权有什么危害详细内容

      着作权是对作者的作品进行保护。优秀的着作是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的。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提高人的思想境界。所以才要对优秀的着作进行保护。相关的保护时效也规定十分明确。下面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侵犯着作权有什么危害?
      一、侵犯着作权罪
      侵犯着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着作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着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着作权,还包括着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着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着作权管理法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着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着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着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分享侵犯着作权有什么危害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着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着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侵犯着作权有什么危害的相关内容。正因为着作权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的,才能促进作者更好的创作,创作出更多优秀的文化作品。才能使更多人投身于文化建设的事业中。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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