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建筑工程的质量是*重要的,那么如果再鉴定工程质量后发生了纠纷,该怎么处理呢?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就是大连工程律师为您整理的工程质量鉴定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 一、工程质量**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不同 大连工程律师认为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施工过程中随时进行检验批的抽样验收,*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做出整体评定结论;而**鉴定属于现状检验,无法对施工过程进行鉴定。 大连工程律师认为受检验批抽样比例和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事后无法进行复查。因此鉴定时,应让委托方明确鉴定事项,针对检测手段不能达到的检测项目事先告知委托方。 大连工程律师认为局部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而当事人(作为单独一户)提出的鉴定内容就可能不符合规范要求,但是不能据此说整个工程不合格。从工程质量**鉴定的角度,可以判定某项问题不符合标准要求。 二、工程质量鉴定纠纷怎么处理 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合约定的处理 2、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分担 3、擅自使用工程,质量视为合格 为提前获得投资利益或达到拖欠工程款目的,大连工程律师认为建筑工程未经验收程序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使用,这意味着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或者自愿承担不合格工程产生的质量责任。转移占用之日是工程竣工日期,从即日起发包人开始承担质量责任风险,应当及时审核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报告并按时支付工程款。 以上就是大连工程律师为您整理的工程质量鉴定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综上,工程质量鉴定纠纷又质量缺陷、工程不合格等类型,不同的类型处理方法各不相同。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大连工程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咨询热线400-119-1349、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微信公众号咨询。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为位于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民生国际金融中心(康莱德酒店对面)15楼。 卓政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公司并购、资本市场、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海商*、银行与金融、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公司合规与治理、劳动法、能源与矿产资源、行政诉讼、保险法、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海外投资、财富规划与传承、业务创新、民事诉讼与仲裁等。